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
闽财教〔2007〕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7]74号)规定,我省中职学生资助新政策已全面施行。为切实解决中职学校(含技校,下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确保2007年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7-2008学年中职学生的核实确认工作
1、请各设区市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中职学生(含民办中职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落实到位。于
2、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填报《2007-2008学年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调查表》(见附件2)经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盖章确认后,报同级教育、财政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填报《2007-2008学年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调查表》,经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盖章确认后,直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
3、鉴于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学生构成复杂,各设区市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做到不多报、重报和漏报。对同时具有中职与技工两块牌子的学校,只允许学校根据情况选择往一边靠,要么选择往教育部门报,要么选择往劳动部门报,不能多头重复报送(在附件2的“国家助学金拨款部门”栏里选择填列)。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中职学生数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有关补充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闽财教[2007]74号)已下发实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为做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及《通知》规定,汇总所辖区域上一年度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数(含民办学校及有关市属高校的中职学生),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福建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表》(见附件三);省属技工学校申请表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其余省属学校直接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福建省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表》(电子及纸质文档)。
2、根据《暂行办法》及《通知》规定,各中职学校及有关高职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分年度按月建立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档案资料备查,并按月将《福建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月报表》(附件四)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及省属有关学校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通过电子邮箱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查。
3、各中职学校及有关高职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建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并于
三、为做好新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妥善解决新资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已开通了资助政策咨询热线及电子邮箱。各地(校)在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可通过资助政策咨询热线或以下电话向有关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0591-87097781;传真:0591-87097782
省教育厅:0591-87091373;传真:0591-87811947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91-87091271;
传真:0591-87824926
电子邮箱:fjszzzx@163.com.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0591-87534777;传真:0591-87604816
附件:1、_____市2007-2008学年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调查汇总表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