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人社文〔2010〕288号
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
等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为指导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农保的界定
当地新农保试点实施之前,已经开展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称“老农保”,主要是:
(一)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基本方案》)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根据《基本方案》,针对农村计生对象、村干部、农村幼儿教师、乡镇企业职工、农村籍义务兵、农村少年儿童、农村残疾人、老年农民等群体,省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八个子方案。
(二)2005年起,我省13个县(市、区)政府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起草的《福建省县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讨论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的新机制农保。
(三)部分地方按照闽劳社文〔2005〕58号、闽劳社文〔2005〕244号文件组织开展的针对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务派遣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关于老农保的处理意见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自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停止老农保保费收缴,并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做好衔接过渡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参加老农保又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往新农保衔接过渡:
1.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2.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16-59周岁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衔接过渡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应随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
(二)参加老农保、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按照以下办法分类处理:
1.参加了老农保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参加了老农保、年龄16周岁以下的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照此处理。
2.参加了老农保、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选择办理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也可继续保留老农保保险关系,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与之衔接过渡。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前已年满60周岁的,按照老农保计发办法支付养老金。
三、关于老农保基金的处理意见
老农保向新农保衔接过渡的,涉及的老农保基金转为新农保基金的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尽快完成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参保农民理解、接受。对经宣传解释仍不愿衔接过渡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但要防止大面积退保或上访现象发生。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三)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保留老农保关系,停止续交保费,更不得扩面,待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再按照上述意见做好衔接过渡等工作。
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新农保 衔接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设区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