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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构建集体补助可持续发展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 2024-06-11 16:56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进入创新发展时期并取得显著成效,集体补助逐渐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在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以外的“第三支点”。城乡居保筹资模式的不断完善,为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乡村振兴创造了有利条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亦具有重要意义。

为积极探索集体补助可持续发展机制,部分地区已逐步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有益成效。如江苏省2023年启动的“百镇千村”集体补助推广计划,打造了可供全国借鉴的“江苏样板”;江西省于都县围绕“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探索出了一条改革创新的“于都路径”;陕西省宝鸡市建立的“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等集体补助新机制,为在全国落实集体补助、拓宽筹资渠道发挥了示范效应。但在探索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堵点与难点,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部分地区补助资金不足、相应法律制度缺位导致税收减免措施不到位、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激励举措等。因此,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及各省试点经验,寻求有效破解集体补助发展难题的关键,切实加强集体补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确保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创新业态、优化渠道

健全集体经济筹资可持续机制

集体补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筹资能力。结合各试点地区经验,所筹集体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集体经济收益,并包括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保参保人缴费所进行的资助。部分试点地区在拓宽集体经济筹资渠道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创新性实践,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优先发展物业经济,加快带动项目发展,启动“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江苏省江阴市提出共富基金补贴形式,形成“乡村振兴·共富基金”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等。而部分地区依然存在“重眼前、轻长远”问题,导致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承担集体补助支出。比如部分试点地区并未将补助资金明确列入公益性捐赠的范围,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针对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保补助的税收减免政策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筹资的灵活性,需要总结试点经验,创新经济形态,健全“创新业态—优化渠道”的集体经济筹资能力可持续机制。

一方面,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系,扩大集体补助的筹资盘子。其一,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发展优势,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等原则,确定最适合的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经营模式。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要积极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经营项目。资源禀赋较好的村,要探索发展农旅、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其二,围绕城乡融合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形成资源开发、文旅融合、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种模式,增强集体补助的筹资能力。其三,构建村集体经济联动发展机制,建立“强村带弱村”帮扶带动模式,探索以要素联结和入股参股的方式,让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共享资产增值收益。鼓励经济实力更强、发展速度更快的村帮助集体经济薄弱村制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补助资金不足等问题。

另一方面,优化政策支持体系,拓宽集体补助筹资渠道。其一,健全集体补助资金财政补贴制度,明确针对集体补助资金的财政补贴应具有政策依据;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经营状况良好、集体成员收入增长较快的村集体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二,税务部门应健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的各类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保的补助资金列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明确对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保补助的税收优惠政策。

兜底保障、精算平衡

完善集体补助标准可持续机制

完善集体补助标准可持续机制,一方面能够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消弭目前城乡居保人均领取额与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激励居民踊跃缴费,提升平均缴费水平。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集体补助试点地区对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并不统一。东部发达地区以江苏省为例,在最低补助标准进行提档基础上,对正常参保缴费居民采用“灵活定标”的方法,补助比例在18%-20%;中部地区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相较于东部地区存在差距,补助标准在基于“托底补助+激励缴费”原则上,对参保人员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如提升“五净一规范”示范家庭、良好家风家教示范家庭成员等群体的补助标准;西部地区以陕西省宝鸡市为例,补助标准参考“一村一策”原则,提档升级的差额部分由区、镇两级政府分担,一般来讲,补助比例随缴费档次提高而递增,1500元及以上档次补助比例超过20%。以上试点地区的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差异性决定了补助标准不统一,但均遵循“托底+激励”原则,可为后续地区提供相关借鉴。但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如一些有条件进行补助的村,整村统一补助标准,由村集体全额代缴,不利于落实个人缴费责任;一些群众将社会保险的公平简单理解为平均主义,影响了工作推进等。因此,应优化分配途径,加强以“兜底保障—精算平衡”为主要思路的补助标准可持续机制。

满足农村老人基本生存需求是兜底保障的前提,为了实现对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和集体补助标准的可持续,需要以保险精算方式制定集体补助标准。兜底保障体现在为无存款、无子女补贴的老人提供兜底养老金,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精算平衡体现在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补贴比例,实现基金积累与养老需求的匹配。例如,根据2021年中国农村个人支配收入及主要消费品支出数据,2021年农村养老金基本需求替代率约为32%,即每月需403元可满足老人最低生活需求。随着个人养老意识的增强及养老政策的普及,目前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群体较为普遍,我们可以设缴费年限为30年,并以5%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及1年期1.75%的银行利率水平为参照,得出精算结果。结果显示:选择1000元的缴费档次可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此时集体补助在缴费金额的20%左右。综合考虑集体资金平衡及目前平均缴费水平偏低现状,集体补助应最少占个人缴费的20%。同时为激励个人提升缴费档次,集体经济可选择由低到高实施累进补贴,补贴到中间档次之后再累退补贴。“兜底保障—精算平衡”式补助标准可持续机制,能够进一步减少地区经济差异造成的资金不足问题,更好落实个人缴费责任,提高平均缴费档次,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

内在驱动、外部约束

构建集体补助长效机制

构建与完善集体补助的筹资能力与补助标准可持续机制,既扩充集体补助资金池,又可对资金流量进行标准化引导,是建立集体补助长效机制的前提及保障。通过理论归纳与试点经验,为健全集体补助机制,应规范发展模式,将集体筹资能力与集体补助标准分别视为内在驱动力与外部约束条件,构建“内在驱动—外部约束”式的集体补助长效机制。

集体筹资能力作为集体补助内在驱动力,表现在有为政府与有效集体的双轮驱动,具体指政府主导的政策驱动与集体自发的内在驱动。在政策驱动上,应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完善配套政策,从政策角度明确集体补助相关规定,以考核激励、财政补贴或税收调节等方式,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储备。如“于都模式”,采取对试点村按当年城乡居保集体补助总额给予20%的财政补贴和将村集体当年光伏发电收益的20%用于集体补助两项政策,为制度可持续、可推广提供了政策驱动范例;在内在驱动方面,可通过“一村一策”,鼓励各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基层的组织能力,利用当地特色产业优势,补助集体经济盘子,并引导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资助城乡居保缴费。

集体补助标准作为集体补助的约束条件,表现为外部约束与自我约束两个方面,具体指外部环境的替代率水平与自我认知下的决策局限。外部约束可理解为社会环境的约束,由于集体补助受限于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政府需综合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GDP增长率、物价变化情况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合理划分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同时,集体补助水平受限于盈利能力,应考虑到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产品附加价值较低,以“试点开路、示范带动”为指导原则,灵活调整集体补助水平。在微观层面,参保个体是主要缴费人与受益人,但在就业、收入与风险认知水平的约束下,大部分参保个体“重眼前、轻长远”的缴费心理依然存在,导致目前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偏低,难以保障个体年老时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应当通过梯度补贴等方式鼓励城乡居民主动提高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备。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进入新时代,应依托城乡居保制度为效能平台、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路径,构建以筹资能力为内在动力、补助标准为约束条件的城乡居保集体补助长效机制,助力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文/翟绍果  王伟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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