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荣 张兴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时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一论断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人民性,规定了其服从于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对于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深刻认识社会保障
促进共同富裕的时代意义
共同富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是生产与分配的统一。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发展基础之上。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这是我国经济供需矛盾的阶段性表现,该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其复杂性在于,中国和平崛起的外部环境日趋险峻,中国解决经济矛盾所需的外部市场、资源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科学技术等要素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上升。其长期性在于,中国经济发展要从原来利用国际资本、技术、管理、资源、市场等要素,转而更加依靠改革创新来解决国内经济矛盾。
而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我国正在持续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调控,以及以内循环为主的“双循环”发展战略,扩大内需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这需要一个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同时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也是衡量共同富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社会稳定器,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能够将市场经济下身份各异、彼此竞争的个体整合到统一的社会政策之下,不仅能够增强社会团结的力量,而且能够巩固和发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实现劳动者之间养老金权益的再分配,而且可以实现资本与劳动之间收入的再分配,这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老年收入,使之免于贫困并有机会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另外,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呈快速上升态势,“七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18.7%。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不仅对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有重要影响,而且对社会总需求及需求结构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防止个人(也包括企业)的灾难性经济支出,少支即多收,防止中等收入群体流失。失业保险不仅为个人在失业时提供生活来源,而且在经济下行期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既可以避免个人生活陷入贫困,也有利于防止中等收入群体流失。这一“增”、一“减”、一“稳”,保障了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了中等收入群体,并稳定和改善了社会预期。这不仅能够提升消费能力、提振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层级,消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的生产力,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共同富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必须在战略层面充分认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促进共同富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价值。
认清社会保障发展的
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社会保障卡发行超过13亿张。然而,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伴随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就业方式多样化等,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开始凸显。
一是社会保障尚未实现人员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人数越多,对促进共同富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越明显。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灵活就业人数逐步增加。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为应用的新技术革命浪潮,不断催生出新的就业形态,包括新业态就业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21年已经达到2亿人。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单位就业来设计的,当前国家层面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仍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机会。可喜的是,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已开始在部分省份试点。另外,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比例不高,保障不足。截至2020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0.68亿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明显不足。就业方式正在经历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及时跟进。
二是社会保障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差异不尽合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缴费水平、运行方式有很大差别,前者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目前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水平偏低,这是造成他们收入较低的原因之一。他们有消费意愿却无消费能力,若能提高他们的养老金待遇,不仅能够改善其生活状况,而且能够提高社会有效需求。但缩小养老金差距不能一厢情愿、一蹴而就,而应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由于城乡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平衡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产物,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那么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城镇退休人员是社会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是形成社会需求的重要力量。尽管我国开展了多支柱、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改革,但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保障“一枝独大”,而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补充保障发育不够。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2020年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12.69%,再加上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建立,这意味着定位于“保基本”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是绝大多数退休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此一来,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难以进入社会中等收入群体。“保基本”的收入只能满足基本需求,层级较高的需求需要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来满足。因此,通过适度的财税优惠政策来发展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对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升社会需求层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加快建设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基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大胆探索、小心求证,积极稳妥地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在不阻碍平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探索促进平台企业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方式。研究率先将平台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可行性办法,未来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探索以收入状态来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责任和待遇领取资格在技术上的可行性,逐步解决制约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管理难题,防控道德风险,最终实现失业保险向灵活就业人员的广覆盖。加快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总结经验,成熟后适时全国推广。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台就业人员,探索平台企业予以补助的可行性办法,以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二是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宜通过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职业化、完善城乡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等,让更多的农民有能力、有意愿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有限的财力用于提高留下的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另一方面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与经济发展、财政增收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完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基金保值增值,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是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宜根据经济、金融、就业、收入分配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的保障目标和筹资水平,以公正合理地分配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障责任。宜强化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地位和适度保障功能,特别是在初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时期,更应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效平衡区域之间的基金收支矛盾;适时适度推进参量改革,拓宽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宜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提高企业年金制度吸引力的财税政策,探索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于我国的适用性,促进企业年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宜研究促进中低收入者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优模式,评估对中低收入者进行财政补贴的可行性及价值,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投资者教育,促进个人养老金计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