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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发布时间 : 2022-06-06 18:48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带你了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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