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福建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12-09 17:24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决定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15元。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从201671日起补发, 201612月底前将发放到位。此次待遇调整是福建省继20141月、7月后,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保待遇标准,经过三次待遇调整,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从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另有51个县(市、区)标准高于每人每月100元。

  自2009年底启动试点以来,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快速发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做到应发尽发。全省参保人数目前已达1487.79万,参保率达98.09%。缴费阶段参保人员续缴率达95%左右。为方便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办理城乡居民保业务、缴存保费及领取养老金,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及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目前,已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置金融服务便民点13956个,金融服务“不出村”率达99.1%2016年,启动村级信息化经办平台建设试点,实现村级经办、乡镇复核、县级审批和省市监管的五级业务联网经办管理模式;2016年8月,微信公众号及城市服务“福建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启用,参保人员可通过微信查询政策,办理信息变更、个账查询、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和调查登记等业务,自助缴费、生存认证等功能也将逐步上线。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