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欺诈公私财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人部社保中心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部署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认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内涵,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全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二是着力做好刑法解释的宣传工作,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三是进一步深化和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相关办法,规范办案程序,涉及金额较大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移交一起,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基金安全;四要及时跟踪报告刑法解释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请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根据刑法最新解释,做好宣传解释,加强核查比对与查处,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维护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