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
姓名 | 性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累计 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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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 |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 ||||||||
告知事项: 一、已领取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或按规定不得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障类待遇的人员,不得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若您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请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若未按规定转移或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应当全部退还。 三、待遇领取人员应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将采用递延认证机制。认证周期采用递延计算方式,认证周期开始时间为最新认证时间。每个认证周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认证一次,也可多次认证。每认证一次,最新认证时间即为新认证周期开始时间,认证周期结束时间自动向后递延,目前的认证周期为365天。逾期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待遇,待完成认证后再予以补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待遇领取期间服刑或社区矫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停发养老金或暂停调整养老金。 五、待遇领取人员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复领取、冒领或多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领取人员或有关人员应当退还;若不退还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移交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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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了解以上告知事项,承诺:已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已收到《待遇领取告知书》,领取待遇后愿意配合做好待遇资格认证,并愿意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多领待遇的退还工作。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