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
告 知 承 诺 书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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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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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代办人(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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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业务及承诺信息(勾选并补充完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 (填写姓名)户籍关系由 (填写到县区)转移到 (填写到县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死亡注销登记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2.丧失国籍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 (填写姓名)已于 年 月 日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加入 国籍
3.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注销
参保人员 (填写姓名)已于 年 月起在 (市、县、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 □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请填写)
□受申请人委托代为申请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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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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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 知 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承诺事项涉及证明材料(办事对象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填写本承诺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