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指南 |
办理部门 |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
责任处室 |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
法律依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丧失国籍; (3)参保人员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依据有关规定不得重复领取的其他养老保障类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属于第(二)(三)款情况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相关表格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现场领取或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站“经办服务-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样”自行下载。 |
办理流程 | (1)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填报)。若户籍所在村(社区)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级便民信息化服务点,参保人也可持相关材料前往服务点办理业务。申请人也可登录“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通过网上自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2)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注销参保人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部门 | 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地的居民保村级便民服务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详见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