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
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我们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或事实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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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推荐对象及简要事迹
福建省推荐评选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