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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推荐工作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 : 2025-02-1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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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推荐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等文件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职业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二、申请条件

  (一)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备案的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单位。(三)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有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四)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及培训经验;具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五)具有较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能够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七)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禁止性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机构遴选:(一)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二)行业协会等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三)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四)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流程

  (一)资料填报。申报机构应严格依据附件1所述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申报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资料提交。市直级(含)以下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推荐上报;省直级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三)遴选推荐。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将集中评审、遴选推荐3家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备案通过。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名单及有关资料将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提交退役军人事务部复核。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推荐机构名单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正式纳入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机构目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报机构请于2025年2月28日前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推荐原则,向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含纸质版一式贰份和PDF电子版),逾期将不予受理。其中:   

  1.省直级评价机构申报材料(含纸质版一式贰份和PDF电子版)请寄送至福建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1号楼,联系人:刘晓、庄双巧;联系方式:0591-85025222/85025238)。

  2.市直级(含)以下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请联系对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对在试点阶段已经合作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培训且具有职业技能评价资质的机构,可经试点地区推荐、省级审核,作为首批评价机构先行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 

  (三)申请中如遇相关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591-85025222。

  附件:

  附件1: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申报材料目录(模  版)

  附件2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市直级(含)以下评价机构报送)

  附件3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省直级评价机构报送)

  附件4“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附件5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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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