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支持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4日
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支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创业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是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突出创业政策落实成效,聚力营造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效果。
第四条 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原则,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确保绩效评价真实有效。
第五条 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关于创业方面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人社、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管理、创业工作等方面的报表和文字等资料;
(三)安排、拨付创业支持资金的文件、账簿;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创业支持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成效、资金支出、资金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一)资金使用。主要评价各项创业政策、项目等落实执行情况,占60分。
(二)资金支出。主要评价各地创业支持资金安排使用进度,资金结余率,占10分。
(三)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创业支持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台账等基础性工作,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占6分。
(四)社会效益。主要评价各地创业工作成效,打造本地化创业工作品牌情况,占24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每年下发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可依据创业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市创业支持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创业工作总结材料,报至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地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地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内容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
第九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地人社局、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创业支持资金分配因素。分配公式为:某设区市(平潭)补助资金=待分配资金×〔该设区市(平潭)绩效评价得分/Σ各设区市(平潭)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地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