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将《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9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各类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二、严格规范资金审批程序
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审批、支付各项补贴材料,对资金使用要全程纪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过程留痕可追溯。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或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机构(单位)和人员的核查管理,防止出现弄虚造假,虚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
三、夯实资金管理工作基础
各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补充完善规范各种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程序。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内控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发生,在制度上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和安全。建立健全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等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特别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台账资料,进一步夯实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基础。
四、严格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坚持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结合各自职能,开展对所辖县区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资金监管内容和监管核查要求分别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八条组织实施。 每次专项监督检查之后要形成专题报告,评估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各地对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列入每年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司其职,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工作。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工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入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对资金使用要全程纪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情况、公开情况;
(三)补贴资金受理情况、审核情况、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不定期集中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第八条 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监管核查结束后形成报告,评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接受监管核查时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台账、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监管核查组织单位可按程序先行登记封存。
第十条 对在监管核查中发现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证明繁琐、流程复杂、办理时限过长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对受理的举报问题,要及时办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问题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对通过资金监管核查、资金管理机构内审、审计等部门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核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各类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和纠正,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