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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15〕19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5-09-14 17:32

各市、县(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 省 财 政 厅

                                                                                                                          2015624

  附件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各项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管理部门是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评价管理内容是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以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分类评价原则,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将定期考评与日常工作实效相结合,规范操作,确保绩效评价管理真实有效。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关于就业方面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就业相关数据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管理、就业工作等方面的报表和文字等资料;

  (三)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专项审计或监督检查报告;

      (四)安排、筹措、拨付就业专项资金的文件、账簿、上级部门要求的定期报表和文字材料等基础性资料,及临时性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内容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投入、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内容。

  (一)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筹措就业资金的情况,国家和省要求市县安排的就业资金落实情况。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均衡性,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或向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台账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审计或监督检查、为实现各项就业培训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成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及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就业用工备案等各项就业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项目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等方面考核。

  第三章 绩效目标及监控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以在成本、时效,数量、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要素上进行细化,原则上应量化,也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数据应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数据和监控报告。相关统计报表数据应与资金支出情况相匹配,与年终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数据相匹配。

  第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时保质完成绩效监控工作任务,及时掌握绩效目标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绩效监控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评价考评。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共同设定。绩效考核指标涵盖资金投入、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型,具体包括投入、产出与效益、项目管理等三个一级指标,以及对一级指标进行细化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各地可以参照省级公布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设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加权综合百分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通过对考核指标量化处理,根据考核内容设定相应权重,计算出各指标分值后,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分值加权求和计算绩效评价综合得分。即:综合得分=定量指标得分×定量指标百分比+定性指标得分×定性指标百分比。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分值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成。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评价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就业评价管理相关实施工作。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可由从事就业工作人员或选聘咨询专家组成。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评价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区)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导与检查。

  第十六条  每年在2—8月期间进行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自我评价、现场核查、考评定级和通报结果四个阶段分步实施。具体过程如下: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应将自评报告附相关数据资料,上报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所辖县(区)的自评结果和全市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也应开展自评。

  (二)现场核查。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组织力量对本级及所辖县(区)的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对照其评价结果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作出初步评价。对所辖县(区)的初步评价结果、设区市本级的自评结果应当形成本市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设区市绩效管理工作对照自评结果开展现场核查。同时,根据上报的所辖县(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三)考评定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的自评结果和对所辖县(区)的初步评价情况,现场核查、抽查情况和相关报表数据,对各设区市和所辖县(区)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管理内容,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四)通报结果。省人社厅、财政厅将各设区市绩效评价等级结果通报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该年度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地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各地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情况、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监督措施及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逐项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三)自评结论,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列出自评得分,得出评价结论。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人社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人社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设区市两级督导地方改进就业培训工作,分配省、设区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资金分配向得分高的设区市、县(区)倾斜,对得分低的设区市、县(区)酌情扣减。

  第二十一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并督导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落实,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实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并报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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