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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目录》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3〕129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3-07-01 00:00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于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厅直属各单位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以及省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凡纳入本目录范围,达到厅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标准按省财政厅现有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3)。

省级金保工程项目采购工作按《福建省级金保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管理规定》(闽人社文〔2013〕201号)执行。

二、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作为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依法招标的项目达到厅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需报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核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原则上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向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报送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预算金额(项目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金额)、招标方式、委托代理招标机构名称,附经费预算批复文件或分管厅领导批示。

(三)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表,在确认资金落实、招标方式正确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申请书。厅机关的项目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招标,直属各单位的项目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四)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依以下程序进行:1.签订委托协议书;2.编制审核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4.开标;5.评标;6.公布招标结果;7.签订合同。

(五)厅内部招标依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审核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开标;4.评标;5.公布招标结果;6.签订合同。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用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附件: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目录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标项目采购计划表

          3.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