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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表彰〔2022〕14号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评选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 2022-05-23 10:25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涌现出一批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先进典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激励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省纪委、省监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38个、“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90名;以省纪委监委名义嘉奖优秀纪检监察干部140名。

二、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对象的评选,严格落实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及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一)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

(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坚持原则、敢于善于斗争,在监督执纪执法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带头遵规守纪,保持谦虚谨慎,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嘉奖的基本条件

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作风务实、埋头苦干,履行职责成效显著。有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事业观,坚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坚守岗位、无私奉献,甘做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办法

以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为单位分配名额、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其中,各设区市纪委监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分别负责本地区的组织推荐;省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组织推荐;省纪委监委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所联系单位(部门)的组织推荐;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省直各单位机关纪委的组织推荐。

(二)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择优、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

1.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组织推荐,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须书面征得同级党委(党组)同意,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上报。省管国有企业及省以下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还须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纪委监委的意见;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还须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纪委监委的意见。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公安部门意见。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3.各地各单位91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福建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福建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福建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以及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1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并附1份300字以内事迹简介,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含审核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推荐意见等。

4.省评选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视情对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5.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表彰对象名单,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

(三)评选要求

评选推荐要讲规矩、重程序,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做到名副其实、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评选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厅级单位或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县处级干部占先进工作者、嘉奖评选推荐对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20%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党风廉政意见必听、信访举报必查。严肃工作纪律,谁推荐谁负责。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人选,查实后取消资格且不再增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表彰时间和奖励办法

  (一)表彰时间

   拟结合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在2023年1月进行表彰。

   (二)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受嘉奖人员由省纪委监委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活动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省纪委监委、省人社厅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省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活动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推荐表格等相关材料请在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内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省纪委监委组织部联系人:吕少荣

联系电话:0591-85023562;85023502(传真)

电子邮箱:lvsr@sjw.fj.net(内网)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纪委监委组织部

邮政编码:3500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电话:0591-87518312

 

附件: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名额分配表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员会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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