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省公安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评选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成立福建省推荐评选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公安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名额
此次全国表彰特级优秀人民警察200名。分配我省推荐评选名额5名(其中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我省推荐评选按照差额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名,省公安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可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推荐对象要重点向市(地)、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基层一线民警倾斜,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厅局级干部和市(地)、县级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推荐对象须荣获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或受到市(地)级党委、政府,省部级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表彰。
三、推荐评选程序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21〕155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人员可不公示)。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处级干部的,应事先与省评选办进行沟通,报送相关材料。
四、报送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推荐评选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一)推荐初选材料
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评选办。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光盘(必须做去密处理)。内容包括:
1.初审推荐报告;
2.初审推荐表、推荐审批表(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
3.事迹简介300字左右;
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推荐单位公示结果说明情况;
6.征求意见表。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情况,以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的审核推荐意见等。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属实或尚未核查办结的,一律不得推荐;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的,要同时上报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之后向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将本单位推荐评选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省公安厅人事处网站“通知通报”下载。
联系方式:
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处
联 系 人:丁张波
电话:0591-87094610;87094526(传真)
公安网邮箱:000180@gat.fj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
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87821785(传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