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
近年来,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干劲、振奋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财政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推进财政事业深入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过“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的集体、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5年内为财政事业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实行差额评选,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大力推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建设,在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民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严于律己、不搞特权,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风清气正,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审计检查未发现较严重违规问题。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在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勤勉尽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年一贯表现优秀,在财政工作岗位满5年(2016年1月1日前进入财政系统工作)且取得显著成绩。
4.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打赢三大攻坚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民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勇挑重担、冲锋在前、无私奉献,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的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在先进集体评选推荐中,设区市级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在先进工作者中,表彰县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表彰总数的20%以内。 各设区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应至少推荐1个乡镇(街道)财政机构作为先进集体候选对象或推荐1名乡镇(街道)财政工作者作为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汇总报送本地推荐对象。
请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工作报告(需体现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7)、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各一式3份,封面单面打印,内容双面打印,并将电子版数据交换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人事处-全省财政系统双先表彰工作”)。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相关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财政厅内部信息网“省市县数据交换-省下发地市-人事处-全省财政系统双先表彰表格”下载。
四、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并颁发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汇总表时,要对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作出排序。
(三)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人事处
联 系 人:林高盛
联系电话:0591-87097625
传真电话:0591-87097638
电子邮箱:25571149@163.com
邮政编码: 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
2.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 系 人:占金洪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
邮政编码: 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8号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