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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19〕17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9-08-20 10:23

各设区市人社局、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院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名额为全国模范法院40个,全国模范法官7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模范法院1个、全国模范法官2名。经研究,我省评选按照差额推荐的方式进行,各中院原则上推荐1个全国模范法院和1名全国模范法官;厦门海事法院、平潭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则上各推荐1名全国模范法官。此次推荐的全国模范法院,须符合曾经荣立集体一等功或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及同等荣誉;推荐的全国模范法官,须符合曾经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过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其先进事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等条件,具体评选推荐范围和条件详见人社部函〔2019117号文件。如果拟推荐处级干部,相关中院应提前与省法院政治部沟通。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9〕117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其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推荐全国模范法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全国模范法院须征求同级人大、纪检、政法委和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 82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模范法院奖励审批表》、《全国模范法官奖励审批表》、《全国模范法院征求意见表》《全国模范法官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单位公示情况(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正式上报材料按照人社部函2019〕117号文件执行。附件有关表格,请在福建法院干部教育网下载。  

  联系方式:省法院干部教育处   

   系 人: 李碧兰  薛裕星 

  联系电话:0591—87087756  87087283 

  联系方式: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电话0591-87821785  

       

  附件: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