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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4-01-02 17:05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要求,在《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绩效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现省级调剂金模式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调整过渡,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三、实施期限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对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

  (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上解,暂委托当地存放,由省级统一管理、使用。2024年1月1日起,有存量结余的设区市优先使用暂存当地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当存量结余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度时,应向省级报备。各地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大幅支出,当地基金支出账户余额预计不足支付的,应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紧急用款申请并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

  (四)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建立基金预警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全省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适时上浮行业基准费率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李文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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