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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