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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期间工资应按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