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人事争议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及福州高新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即大学城)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由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部队军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四)在国家和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五)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省人社厅认为应当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