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权益维护 > 休息休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