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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有关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内,双方产生的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