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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