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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已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得再申报同一专业、同一等级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