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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