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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为《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