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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来源:省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 : 2022-08-18 22:24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1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19)政治品德不良的;(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省级直属机构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发现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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