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一)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城乡住房建设和市政工程,以及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等建设领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含流动性、临时性),直到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做到“先参保,后开工”;要监督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加强“项目参保”的管理,督促承包企业切实担负起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四)人社部门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一是实行“优先参保”。人社部门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做到“快认快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做到“快认快办”,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是认定“事实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双方有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五)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协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定期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形成整体合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