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能否缓缴工伤保险费?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36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