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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统一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是什么?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3-11-29 11:37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3号),并明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此次具体调整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下同)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二是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异地(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或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往返交通费。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的,以经济舱全价票80%为限额,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就医等待治疗(含门诊或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等待治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等待治疗期间,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定额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交通和住宿发票等进行审核,支付待遇。 三是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无法配置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等待配置时间为1天,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按闽人社文〔2020〕93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此次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今年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主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有关要求,既考虑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 三、如何确保各地市原待遇标准与省级统筹待遇标准平稳衔接? 闽人社文〔2020〕93号第四条设置了过渡办法。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原则,各设区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食宿费(不含等待治疗的期限)、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食宿费(不含等待配置时间)原规定标准若高于省定上述标准的,暂维持原规定标准不变,不得再擅自提高标准,待省定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原规定标准的,执行全省统一的标准。 四、此次待遇调整有哪些意义? 此次调整,是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进一步提高,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切实增强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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