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省政府闽政〔2006〕24号规定,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