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有:1.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1988年底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2.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1986年底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3.已参保职工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年限;4.1995年底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工作年限。闽人社函〔2009〕288号文件出台后,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其原在机关可机关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可视同缴费年限。5.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回城并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