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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居保〔2014〕5号)对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如何确定待遇核定时间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