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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居保〔2014〕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参保人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作了明确。二次缴费有三个要点:一是在同一年度内允许第二次缴费,但必须做变更手续调高缴费档次,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二是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必须按照新的档次缴纳;三是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