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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规定:“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