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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7-04-24 10:50
 
填报部门(单位):省人社厅                     
序号 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条件 实施主体 备注
1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改变服务范围 行政
审批
一. 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二.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申请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需提供:1、域名注册手续,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2、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3、专职(或兼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项目的,还需提供:1、适应需求的培训项目;2、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3、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1、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资质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证明。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2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 行政
审批
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改变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任职材料;2.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3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注销登记 行政
审批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许可期限延续 行政
审批
1.申请报告;
2.鉴定站三年工作报告;
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5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 行政
审批
1、公办技工学校:由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提出更名报告(报告后应附学校的更名申请报告);
2、民办技工学校:(1)学校更名申请报告;(2)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更名的决定;(3)学校更名后的新章程;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6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行政
审批
校长变更:
学校应提交变更校长的申请报告,填报《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校长核准表》 ,并附以下相关材料:1、拟任校长资格(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文件、身份证及个人从教工作简历;2、学校举办者同意变更校长的文件及理(董)事会变更校长的决定;3、学校原章程和变更校长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4、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变更:学校应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原举办者需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报告;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定;4、学校原章程和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5、新举办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值不少于300万人民币的实习、实验设备证明材料,并出具产权证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供在对该国有资产附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民办技工学校许可期限延续 行政
审批
1.申请报告;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3.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工作总结材料;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8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技工学校终止 行政审批 1、学校董(理)事会提交终止办学的决议;
2、主管部门或学校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
3、学校财务清算完结相关材料。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9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名称变更 行政审批 名称变更:1、申办报告(附原办学许可证);2、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名的决议;3、原学校章程及修改后的学校章程;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5、民政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10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行政
审批
校长变更:学校应提交变更校长的申请报告及原办学许可证,填报《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并附以下相关材料:1、拟任校长资格(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文件、身份证及个人从教工作简历;2、学校举办者同意变更校长的文件及理(董)事会变更校长的决定;3、学校原章程和变更校长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应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并附以下相关材料:1、原举办者需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报告;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定;4、学校原章程和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5、新举办者需提供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证明文件,并出具产权证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供在对该国有资产附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11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许可期限延续 行政
审批
1、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工作总结材料。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全程网办事项
12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学校终止 行政
审批
1、学校董(理)事会终止办学的决议;
2、学校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完结相关材料(含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 即办事项
1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公共服务 1.参保个人持有效证件打印个人缴费明细,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的自助终端查询和打印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需提供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当事人本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书1份代为办理;
2.参保单位持介绍信或申请报告;
备注:申请材料需复印件核对原件。
省机关社保局 即办事项
1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本人身份证原件 省社保局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社保业务系统)
15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增员) 公共服务事项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以及电子表;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在国内参保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省社保局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社保业务系统)
16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减员) 公共服务事项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提前退休批文复印件;死亡人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复印件。 省社保局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社保业务系统)
17 省本级工伤保险登记服务(单位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事项 1.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选用)一式两份以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2.单位合并、分立业务中涉及新成立单位参保的须提供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材料所有资料;涉及已参保职工在合并、分立单位间转移的除了须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外,还要提供人员划转花名册一式两份。
省社保局 即办事项
18 省本级工伤保险登记服务(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事项 1.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2.参保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的:工伤保险个人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和身份证复印件。
省社保局 即办事项
19 省本级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公共服务事项 身份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即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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