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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教师〔2018〕3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8-06-05 16:50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有关精神,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面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改革,将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实行评聘合一。未下放评审权的其他系列按原渠道报送评审。

第四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受委托(或联合评审)的高校负连带责任。院系专技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可视情将中级、初级职称逐步下放给院(系)评审。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评聘责任、评聘标准、评聘程序。高校自行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聘)委会由高校主要领导负责,设正、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不少于17人,由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校级评审(聘)委员会认真履行评聘的主体责任。院(系)在职数范围内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聘)委员会。

第六条  高校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评审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第七条  高校职称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内评审、同行评价。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高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人社、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高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关职称评审标准。

第九条  高校应当切实规范职称工作程序,高校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程序一般应包括:职称评审相关信息公开、个人申报并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院(系)材料审核及公示和推荐、学校受理和审核材料、评委会(聘委会)评聘、评审结果公示并确认等

第十条  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当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制度,对申报者个人信息、基本资格条件、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等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责任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学校网站(或同时在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高校应当维护职称基本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不得临时动议,严禁因人调整。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组建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高校提供服务。各高校可从自行组建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也可根据本校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需求,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高校职称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严禁跑风漏气、请客送礼、游说拉票等行为。

第十五条  在组织年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前,高校须将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含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案)及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主管部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校每年5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市属高校当年评审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工作总结要对学校当年开展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包括基本做法,改革创新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以及评审通过基本信息一览表。

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工作主要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七条的内容是否落实;

(二)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五)开展评委库成员政策培训等情况;

(六)其它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适时开展年度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主管部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对暂停或收回评审权的高校,按分级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高评委统一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对高校职称工作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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