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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7〕187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23

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审计局制订的《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单位及经批准开展的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审计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员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执行《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53号转发审计署制订的《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参照《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干部的专业职务是根据审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其职务名称暂定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高级审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审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审计师和审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二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在各级审计机关(含审计事务所)、内审机构和审计科研培训机构中从事审计专业、审计科研、审计咨询和培训教学工作的现职专业干部,可列入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人员暂缓评聘审计专业职务:

1、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学习期间一般暂不参加评聘;

3、非正式编制的审计人员,不参加审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第三章   岗位(职务)设置原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是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综合经济监督机关,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省、地(市)审计局及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骨干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可设置高、中、初级审计专业职务岗位,县(市)审计局及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可设中、初级审计专业职务岗位。

县(市)目前暂不拟设高级审计专业职务岗位元,如确实需要设置高级专业职务岗位的单位,须报省审计局审定后,方可设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评定审计职务必须注意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守,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审计干部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具备相应的学历以及从事审计或财经工作的资历。

第八条   审计干部专业职务任职条件为:

一、审计员

1、具有审计和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初步掌握审计业务技术;

2、对有关的审计法规有基本了解,并能贯彻执行,能够担负一般审计工作,完成本职任务;

3、中等专业学校的审计专业和其它财经专业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二、助理审计师:

1、具有比较系统的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对有关的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和经济法基础知识,有基本的了解;

2、对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比较熟悉,并能贯彻执行;

3、掌握有关的审计业务技术,能够担负某一方面的主要审计工作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4、获得硕士学位,能胜任助理审计师职责;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或其它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审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审计专业或其它财经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审计专业或其它财经专业毕业生,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五年以上。

三、审计师

1、具有系统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和经济法基础知识;

2、熟悉并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有效丰富的审计、财会、经济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审计组进行审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4、获得博士学位,胜任审计师职责;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审计专业或其它财经专业大事本科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七年以上。

四、高级审计师:

1、有坚实的审计和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及经济法知识,熟悉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发展趋势,对审计、经济、财会专业或某个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工作报告等;

2、对审计事业的发展和审计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组织和指导行业的或大型经济单位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为改善和加强宏观控制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经过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七年以上;审计专业或其它财经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十年以上。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各级专业职务的职责

一、审计员

1、在高、中级审计人员指导下,审计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清查物资现金等;

2、熟悉所负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掌握其经济活动情况;

3、负责审计原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保管。

二、助理审计师:

1、协助审计师进行审计工作,负责起草一般被审单位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

2、掌握、反映所负责的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问题,促进或协助被审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3、做好审计资料的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

4、辅导审计员的业务学习。

三、审计师:

1、对所负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审计调查,制定审计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撰写和审核审计报告;

2、指导检查助理审计师和审计员的审计业务、审核审计报告;

3、起草制订有关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制度、规定、办法;

4、负责初级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高级审计师:

1、为领导决定重大的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审计方案,解决审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

2、审核审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3、负责审计业务建设,完善审计规范,审核有关的审计制度、规定、办法;

4、审核大案、要案的审计报告,保证审计结论正确无误;

5、组织、指导中、初级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并负责业务考核工作。

第六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级审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职责及评审权限:

1、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审计局负责组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全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首次评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拟报审计署审计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代评。省审计局根据目前条件先成立审计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待条件具备后再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

2、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审计局负责组建,其人选报省审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相应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负责相应地、市的中级审计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审计师的初评推荐工作。首次评聘审计师职务,地、市尚未建立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省审计局组建的审计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3、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县(市)审计局负责组建,报地、市审计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助理审计师、审计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中高级职务的初评推荐工作。

4、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有条件成立初级审计评审委员会的,可以成立初级评审委员会。其它选征得省审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初级审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和中、高级审计专业职务的初评、推荐工作。凡不能成立初级审计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可委托本部门(单位),可委托本部门(单位元元)会计系列评审组织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代为评审或推荐,其评审结果报省审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是否成立审计专业初级评审组织,可由各地(市)审计局研究确定。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专职内审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可委托当地审计局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推荐)。

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的专职内审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负责评审(推荐)。

5、凡尚未具备单独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就地聘请外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干部参加或委托相应级评审委员会代评。

6、审计事务所的审计专业人员,其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均由挂靠管理的审计局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或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凡申报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高级审计师一式四份、审计师一式三份、助理审计师、审计员一式二份),递交有关材料,申报助理审计师以上职务者,应提交专业工作总结或论著。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填写的《呈报表》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单位元元元元岗位元设置情况,从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推荐意见后,将《呈报表》及考核等材料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审的对象,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全面评审,写出考核、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

第七章  聘任(任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元元元元行政领导,在上级核定的专业职务限额内,聘任(任命)各级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审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每一任期三至五年。各单位聘任(任命)审计专业职务的对象,应是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对过去已获得相应职称的现职审计人员,可不再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承认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聘任或任命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职务;但聘任或任命比原定职称高的专业职务,应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具备任职条件后,才能聘任或任命。

第八章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审计人员,在首次评聘审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察他们的实际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的实际能力,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可聘任(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直接参加评聘,免于专业知识考试的对象:

11966年底以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累计在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上的审计财经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学历要求适当放宽,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经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以聘任(任命)其高级审计师职务:

1)在大专院校系统地讲授过财经、审计一门专业课程或担任过财经、审计某一专题讲课的主讲人。

2)出版过财经、审计方面专著,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调查分析报告。

3)对一个省的业务主管部门、地(市)和省某一专业系统或大中型单位的财经、审计工作,创造过重要办法、经验,并被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和组织推广。

4)在国内外的财经、审计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者。

21966年底以前,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累计财经、审计工作时间在二十年以上和五十年代财经类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累计财经、审计工作时间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在职审计专业人员,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确认其具备高级审计师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聘高级审计师职务。

31966年底以前从事财经工作,累计财经、审计工作时间在二十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聘审计师职务:

11966年底前中等财经专业学校毕业。

2)经过相当大学专科水平的财经、审计专业培训,在职业余学习累计二年(含二年)以上,或离职脱产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3)编写过一门中专程度的财经、审计专业教材、讲义,并被采用的;或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中专程度的财经、审计专业课程的。

4)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专业工作报告,或草拟的财经、审计制度、规定、办法,经评审委员会评议,确认达到相当大学专科的财经、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的。

5)能独立组织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经、审计专业部门的工作,并能带领审计组独立进行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了财经、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

41966年底以前参加财经工作,累计财经、审计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审计专业人员,如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免试条件,申报评聘审计师职务,须参加相当大学专科水平审计专业知识的考试,评聘助理审计师职务可免予考试。

(二)1966年底以后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审计专业职务,必须参加审计专业知识考试:

1、中等财经、审计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生(含相当学历,下同)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十三年以上,参加相当于大学专科审计专业水平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确认其具备审计师所需的专业知识。

2、高中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八年以上的,初中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参加相当于中等专科审计专业水平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确认其具备助理审计师所需的专业知识。

31983年底以前高中毕业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三年以上,初衷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参加相当于中等专科审计专业水平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确认其具备审计员所需的专业知识。

4、上述所规定的考试,只确认参加考试人员担负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知识水平,不作为取得大、中专学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关于已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即939月以前),首次评聘中,如何掌握任职条件的问题。

由于过去职称评定工作暂停和其它原因,一部分具备规定学历,已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多年的审计人员,未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在首次评聘审计专业职务中,可按下列办法掌握: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含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前的专业工作时间,下同),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备履行助理审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助理审计师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六至七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二至三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二年,经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备履行审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审计师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十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财经、审计工作八年以上的,经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备履行高级审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高级审计师职务。

第十七条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审计专业人员,参加评聘审计专业职务,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的考试科目及组织办法

1、相当于大学专科审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省审计局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的科目定为四门:政治经济学、审计学、会计原理、经济法概论。

2、相当于中等专科审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省审计局统一命题由地(市)审计局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定为四门:政治经济学常识、审计基础知识、会计基础知识、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

第十八条  在首次评审审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时,正在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大、函大、职大、业大、夜大等院校或相同性质的中等学校学习财经、审计专业的在职审计人员,或参加国家成人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财经、审计专业自学考试的在职审计人员,凡取得本规定应考的四门专业课单科结业合格证明的,可视同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系列组织的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以及符合会计系列已作出的相应免试条件的,也可视为考试合格或课确认其免试。

第十九条  对原非财经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审计师以上职务者,需要考试或考核审计专业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考查实际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关于外语要求

鉴于历史原因和我省实际情况,在首次聘任或任命初、中级专业职务时,对外语要求课适当放宽或暂不作为必备的条件。但对涉外单位和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职务,确需兼任的,由单位详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后按规定的手续聘任(任命)。兼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其工资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后,对由于某种原因未被聘任(任命)的审计专业人员,各单位应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并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相应的审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经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后,向其它单位推荐,以促进人才交流。

第二十三条   对聘任(任命)专业职务的人员的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要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资、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称改革中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及评聘问题,按闽职改字[1987]007号通知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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