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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7〕195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22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人事局制订的《关于福建省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或开展的单位试行。在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人事局干部教育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福建省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福建省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委制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省教委制定的《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各类干部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的范围与对象

全省经省、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干部学校(含干部培训中心、干部培训班、下同)承担教学工作的现任专职教学人员和任职资格评审前两年来未脱离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可申报评审和任职。

二、关于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与教师职务定额

各类干部学校应根据干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和适应承担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及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的需要,根据干部学校发展规模和“七五”期间干部教育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师资的素质确定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提出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和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经办学主管部门批准。

有些干部学校与党校、电大、普通中专学校等人员编制未划分清楚的,在这次职称改革时应划分清楚。

三、关于教师各级职务的职责要求,原则上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办学主管部门或各干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级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

四、关于教师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与考核要求,除按《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政治思想、学历、学位和业务条件的考核要求执行外,凡申报评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在干部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考核能胜任相应教师职务。

五、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各级教师职务的教学工作量在评审中原则上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但可掌握如下标准:

1、担任助理讲师以上职务的专职教师,平均每学年完成授课时数(含教学计划安排的专题讲座课,下同)应不少于160学时。

2、担任教学计划规定课时少的课程的教师,可适当减少教学课时量的要求,但至少不低于80学时,同时必须担任其他教育、教学、教务、科研或编写教材等任务,以达到规定的工作量。

3、兼任教学工作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可根据承担的管理工作,适当减少教学课时量,但每年平均教学课时量应不少于60学时。

4、从高等院校、中专、中学、技校、党校和讲师团调入干部学校任教者,可连续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六、关于教学工作年限的计算

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评聘教师职务所要求的教学工作年限,可把从事高等院校、中专、中学、技校、党校、讲师团和干部学校教学工作以及从事与现任课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工作的实际年限累计计算(但不能以此计发教龄津贴)。

七、关于学历要求

担任各级教师职务应具备《试行条例》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应学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经考察表明实际上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除《实施细则》中已明确规定可免予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考试。

1、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87]150号文件和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补充固定的免试对象。

2、对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1980年前从事教学工作至今(含在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学、党校和讲师团任教,现转到干校担任实际教学一年以上)经考核表明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学效果好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可按其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所具备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3、对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不符合前列规定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和19671月后到19868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参加相应职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具体可按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教职改(87033号、(87075号文规定执行。但符合《实施细则》和闽教职改(87033号、(87075号文件中规定的申报各级教师职务可以免试的对象可以免试。

4、理论知识考试应按闽教职改(87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干部学校中应考而未考的人员,可由办学主管部门委托高等学校组织一次补考。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组织办法由办学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教委职改办备案。

八、关于外语要求

外语水平是讲师、高级讲师任职条件之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放宽要求或免试。

1、凡符合《实施细则》和闽教职改(870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试者。

2、凡符合省闽职改字(1987150号文件和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文件补充规定可以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者。但在县及县以下(含城市远郊区)干校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讲师职务者其外语要求仍应按规定执行。

九、关于评审组织

1、各类干部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由省教委组建的中专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从事成人教育符合条件的教师与行政领导参加)负责评审。

2、各类干部学校讲师任职资格可由省直主管厅局总公司组建的中专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从事成人教育符合条件的教师与行政领导参加)或由地、市组建的成人中专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评议、推荐高级讲师职务人员。凡不具备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和地、市,可按闽职改字(1987150号文精神,采取委托代评的办法解决。

3、各类干部学校凡具备条件的可组建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并评议、推荐中、高级职务人员,凡不具备成立评审小组的,可成立评议小组(只负责评议和推荐)或采取委托代评办法解决。

4、少数有条件的干部学校经办学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经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成立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和评议、推荐高级职务人员。

5、各级评审组织的组建原则、办法及评审程序等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关于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

1、各类干部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按《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2、对198391日前已取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待批”、“待授”、“待评”对象中确认的职称)的合格人员,现在干校任教,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同级教师职务职责者则应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或评聘其担任同级教师职务。如果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则须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评审。

3、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兼任教师职务的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批,由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一般应占本校教师职务限额,如兼职人员按行政职务领取职务工资或兼任教师职务后不需要增加工资的,经省、地、县职改办审核同意,可不占本校教师职务限额指标,其他有关规定按闽职改字[1987]150号文件办理。

十一、其他

1、各类干部学校教学人员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可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文件规定执行。

2、凡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有关部委下达文件规定干部学校的教学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则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少数从外系统或部门调进干部学校任教而任教时间未满一年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闽职改字[1987]097号文件规定,由调入单位决定,可以在该干部学校参加评审,也可以委托原单位评审任职资格。原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向调入单位提供有关鉴定和考核材料,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标准进行评审。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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