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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8〕004号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21

各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现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掌握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超计划生育,至今未按规定作过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得高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二、凡超计划生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已按规定受过处理,并从处理之日起满五周年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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