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ds_快速通道 > 专业技术人员 > 政策法规
各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现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掌握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超计划生育,至今未按规定作过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得高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二、凡超计划生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已按规定受过处理,并从处理之日起满五周年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