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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8〕105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18

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文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福建省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49号文批准的《关于电影电视部分专业人员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意见》,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广职改字[1987]006号文关于《电影制作、放映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行意见》和广职改字[1987]005文关于《电影艺术专业人员实行专业职务(等级)聘任制的试行意见》,结合我省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靠用艺术系列的电影放映技术、电影美术专业岗位上的现职专业干部和原经省文化厅放映技术考核获得技师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

一、电影放映技术专业是指在电影放映技术岗位上从事电影放映、技检、器材检验、检片技术、整备技术(机修、制冷、发电)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电影美术专业是指在电影美术工作岗位上从事电影海报、宣传画和幻灯片的设计、绘制、电影宣传橱窗、专栏的绘制、设计以及美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兼职、退离休及以工代干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务名称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关于职务名称与档次

一、电影放映技术专业职务归口艺术系列舞台技术专业,其专业职务名称定为主任技师、技师和技术员,其中,技术员为初级职务,技师为中级职务,主任技师为高级职务。鉴于本专业的特点,对检片、整备技术岗位目前只设技师和技术员职务。

二、电影美术专业职务归口艺术系列美术专业,其专业职务名称定为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美术员,分别与艺术系列二、三、四级专业职务相对应。

第四条   电影放映技术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职务

1、具有电影放映专业基本知识,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高中毕业(68届至80届必须补课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经考核评审其实际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符合任职条件。

二、技师职务

1、熟悉电影放映专业知识,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发现和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问题;能独立承担本单位专业工作,并取得过一定的成果和效益;能指导技术员的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含见习期一年,下同)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非对口专业八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一年(非对口专业十二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5)经省文化厅放映技术考核获得技师资格者。

3、在首次评、聘(任)中,对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工龄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职务:

1)经中级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含一年),取得结业证书。

2)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初级培训的专业课程,或编写过一门初级培训教材、讲义,并被采用。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文章,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确认具有相当于中专程度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今后,技师职务的学历要求应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水平。

三、主任技师职务

1、熟悉电影专业知识和生产工艺,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能独立主持和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能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创造性地指导和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的成果和效益,能指导技师和技术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技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师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非对口专业十八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技师工作十五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六年以上。

3、在首次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中,对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工龄30年以上(含三十年),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从严考核评审其实际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确已达到主任技师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报主任技师职务。

4、今后主任技师职务的学历要求应逐步达到大学专科毕业水平。

四、经省文化厅技术考核获得技师职称,现仍在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可根据上述任职条件,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电影美术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一、美术员职务

1、初步掌握美术专业基本理论和绘画技能,了解电影美术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和文学艺术修养。

2、能承担一般性电影宣传橱窗、专栏的设计与布置工作,能完成有一定质量的一般性电影海报和宣传画的设计、创作任务。

3、中专以上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二、三级美术师职务

1、有较扎实的美术专业理论知识和较熟练的绘画技巧,有较好的文字能力和文学艺术修养。

2、熟悉电影艺术及电影美术宣传业务知识,有一定数量较有水平的电影宣传美术作品,有的作品获得社会上良好反映。

3、有一定的美术鉴赏能力,能辅导美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含见习期,下同)。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

5、在首次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中,对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工龄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其中专业独立创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经考核证明确具备三级美术师职务任职条件者,可申报三级美术师职务。

三、二级美术师职务

1、有效丰富的美术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美术创作技巧及绘画能力;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修养和较丰富的电影美术宣传工作经验。

2、有相当数量较高水平的电影宣传美术作品及其他美术设计、布置成果,并曾获得较高社会评价。

3、了解国内外电影美术工作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在电影美术宣传工作上有所创新,对电影美术作品有较高的鉴赏能力,能指导美术员和三级美术师的专业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

5、在首次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中,对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工龄三十年(含三十年)以上,其中专业独立创作年限不少于二十年,经考核证明确具备二级美术师职务任职条件者,可申报评聘二级美术师职务。

第六条   为广泛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出色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者,也可不受学历、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技师:

1、因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一、二等级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2、在全国性报刊或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为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论文。

3、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电影新技术方面成绩显著,或在解决电影放映重大技术问题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

1、因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获得国家、省、部级三、四等或地级一、二等奖的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2、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电影新技术方面有较大贡献,或能解决电影放映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效果。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二级美术师:

有作品参加全国(大区)电影宣传画展览或省级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者。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美术师:

有作品参加全国(大区)电影宣传画展览或省级美术作品展览者。

第七条  鉴于本专业队伍的历史和现状,在首次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暂不规定外语要求。但今后,高级职务应具备阅读一门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1、电影放映技术专业高级职务由省文化厅组建的艺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与审定。

2、省文化厅和有条件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电影放映技术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单位和地(市)放映技术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晋升高级职务的推荐工作。

3、地(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及省直属单位可组建电影放映技术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放映技术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晋升中级以上职务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电影美术专业高、中、初级专业职务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艺术专业(艺术等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四章   附则说明

第十条  根据电影放映技术和电影美术专业的特点,地(市)(含)以上单位可设高级职务,县(含)以下单位可设中级职务。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对闽职改字[1987]128号《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的不作重述,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省文化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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