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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9〕144号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14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接受组织和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杜绝不正之风,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开内容与办法

1、政策公开:

必须公开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一系列文件、政策规定,包括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贯彻意见、规定等,也应向广大群众公开。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宣传改革方向。

2、工作计划公开:

各级职改部门和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工作的单位,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而制定的职改工作计划、方案、时间安排等均应公布于众。

3、基本工作程序公开:

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严格按闽职改办字[1987]01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精神执行,并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度的基本工作程序及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和规范要求公开。

4、设岗方案公开: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定员、工作性质、任务、需要、人员现状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公开。

5、聘任指标公开: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及单位内部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应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公开。

6、标准条件及岗位职责公开:

单位根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各级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所确定的各职务岗位职责要求,应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公开。

7、申报、评议对象公开: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职务的情况应予公开。单位组织应对申报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参评对象;申报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尔后由评议小组(或评审组织)进行考核评议(评审)、推荐。

8、评审结果公开: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经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确认后,各有关单位应将评审(确认)结果公布于众。

9、聘任人员公开:

各单位在聘任(任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职改、工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单位行政领导公开宣布聘任(任命)结果,聘任人员、职务、岗位公开。

10、公开办法:

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开登载、广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印文件汇编及有关材料广为宣传、学习;设立政务栏,宣传职改工作规定,公布有关信息;通过各种类型的会议、文件、内刊、简报、呈阅件等,向上级、下级机关、单位、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指导;通过座谈、对话等形式,公开接受政策咨询,及时处理解答来信来访中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监控措施

1、坚持请示、报告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应坚持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政令统一纪律。凡属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及政策规定,各级职改部门均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请示、报告,按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各级职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职改部门应把廉政建设情况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职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把廉洁要求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纳入年终考评,实行分工分级负责,逐级包干,责任到人。建立以廉政为重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自查自纠。

3、加强纪律约束和监督。

各级职改部门、各级评审组织和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基本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坚持标准条件,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便为亲友谋求特殊照顾,搞不正之风,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严禁接受吃请、收受、索要财物。凡规定应保密的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接受财务、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话会,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做好信访及政策咨询工作;对检举、揭发的在职改工作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有关部门应认真查处,并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设立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处理。

5、欢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监督,以促进“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奖惩规定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职改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守,模范遵守工作守则和上述各项制度、规范,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干扰,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凡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若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而产生问题,甚至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由单位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从事职改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违反纪律,违反职改工作原则、政策规定和办事规程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凡利用职便,为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的,弄虚作假、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的,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4、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的;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托人“说情”、“送礼”,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查实,要严肃处理,二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已经晋升提高工资标准的,要取消晋升的工资级别,并追回增资金额,在二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职改部门、评审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各单位应认真按照执行。其贯彻执行情况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并接受各级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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