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制定的《福建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地、市、县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铺开。请各地、市、县加强领导,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推动乡镇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去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各地在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乡镇企业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福建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
福建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为了在我省建立一支稳定的、结构合理的乡镇企业技术队伍,充分发挥乡镇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适应“发展乡镇企业,振兴农村经济”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乡镇企业(指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乡镇办、村办、联办、户办企业)专门从事专业技术以及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象。
第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成立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
第四条 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工艺美术专业(见附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办法》进行评审。
第五条 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全民所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有利于乡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双轨制”。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专业技术干部和少数具备规定条件的乡土人才也可同时委托省、地(市)县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条例》、《细则》等规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经当地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统一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
(1)基础掌握专业基础知识。
(2)具有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考核合格者。
(二)助理工程师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
(2)在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设计和指导施工,能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并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专(含电大、职大、业大、函大、自学考试,下同)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经相当于中专水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考核合格者。
(三)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试验、生产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4)合理组织生产,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5)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达到本专业大专水平者;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经相当于大专水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参照第七条中相当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员:基本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能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和整理。
(二)助理经济师;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能够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工作。
(三)经济师: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第九条 会计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参照第七条中相当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计员,基本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和计算技术;熟悉有关财务制度,能够负担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助理会计师:能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单位或一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会计师:较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大企业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问题,能指导初级财会人员工作。
第十条 统计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参照第七条中相当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统计员:基本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按照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对统计资料进行一般的加工整理和简单分析。
(二)助理统计师:能掌握统计基础理论知识和计算技术;熟悉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三)统计师:系统掌握统计基础理论知识和计算技术;拟定统计调查研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统计资料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能指导初级统计人员工作。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参照第七条中相当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艺美术员:基本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工艺美术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协助完成工艺美术专业一般性的研究、设计任务。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掌握工艺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解决设计或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作品水平较高,在地(市)局以上展览会展出。
(三)工艺美术师:系统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解决生产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在地(市)局以上展览会、国内外交易会及评比会上获奖或得到好评;能指导本专业工作,制定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条件参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条例》及本省的《实施细则》执行。在评审时,应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着重考核实际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应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考试科目与组织办法另订。符合下列条件者,相应科目可以免试:
(1)“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县局以上(包括县局级厂、矿,大、中专院校)组织本专业脱产培训累计三个月以上,或本专业业余培训累计半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县局以上(包括大、中专院校)组织本专业脱产培训累计半年以上,或本专业业余培训累计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相当于大专程度的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本专业业余培训累计二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第十四条 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确认,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条件参照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经济、工艺美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及产品或国家、省级优秀产品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产品创新、创优、降低物耗、技术改造、改革工艺、产品设计创新以及改造完善科技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和同行专家认定,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业务骨干。
(3)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某些方面有突破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论文或论著,并获同行专家称赞者。
(4)工艺作品及设计在国家级展览会和评比会中获奖或在省级评比中获得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的组建。
(一)省乡镇企业局和有条件的地(市)乡镇企业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统一由省乡镇企业局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
(二)地(市)乡镇企业局及有条件的县乡镇企业局可组建相应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任务、职责、工作原则、程序与工作方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87]114号文件《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暂时没有条件组建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乡镇企业局,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委托上级乡镇企业局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本人申报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和呈报表;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包括技术报告、专业论文、著作及证明材料);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贡献等全面审查,写成书面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本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到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经评审获得任职资格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乡镇企业局颁发“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可在全省乡镇企业范围内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可直接受聘任职。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企业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应根据本企业的条件,一般可以高于全民所有制同类企业技术人员的标准。聘任以及任期长短(包括连聘连任)和工资待遇等问题均由乡镇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全省乡镇企业,不包括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表: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简表
系 列 | 名 称 | 使用范围 | |||
高级职务 | 中级职务 | 初级职务 | |||
工程技术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助理工程师 | 技术员 | 生产、设计、工艺、施工、检验工程技术及生产管理人员 |
经济专业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助理经济师 | 经济员 | 从事经验管理、计划、物资设备、供销、劳工 |
会计专业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 会计员 | 会计、出纳人员 |
统计专业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助理统计师 | 统计员 | 统计工作人员 |
工艺美术专业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助理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