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文 号: 闽职改办字〔1989〕017号

关于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3:44

各地(市)、县(市、区)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省职改办、工改办闽职改办字[1989]002号《关于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希望对一些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46号《对解放军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1、在军队未及参加职称改革,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到地方单位正式报到(指全部关系转到转业后的单位)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一般由地方负责任职资格评审,如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申报高级职务资格的经省职改办审核委托,申报中级职务资格的经地(市)、厅(局)审核委托,可商请原军队所在单位代为评审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报经省或地(市)、厅(局)批准确认后,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有困难的,可以申报专项指标。

2、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而由个人或基层单位自行联系委托原军队所在单位评审通过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本《补充通知》精神,在其任职资格报经资格报经省或地(市)、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方能申报专项指标。

3、对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一律按转业前在军队单位评审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项指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委托(原军队所在单位)评审。

4、为便于基层单位及各级职改部门在申报、审查专项指标时掌握,现将军队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评审、批准机关的规定附后,供参考。

5、转业后评审确定任职资格的,申报军转干部“专项指标”时,须随附军队或地方“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认任职资格通知书。

附件:关于军队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评审、审批机关的规定。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