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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委〔1992〕19号

[地方规章]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省外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1992-09-15 18:07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省外人才工作,更好地推动福建经济建设跃上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各类科学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均属引进对象。引进省外人才的
重点是: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科技成果获得者,携带高科技项目(包括其他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技术项
目)、高新技术的人员,新兴学科、薄弱学科带头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主持人,有真才实学和丰富经验的
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水平的人员、高级技师、毕业研究生。
  二、引进的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调动的形式到我省工作,也可以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
职、辞职等形式到我省短期或长期工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
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
  三、从省外以调动形式引进的各类人才(包括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不受城市(含福州、厦门)人口落
户指标限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或岗位限制。属于重点引进的急需人才,安排到
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或定员定编)限制。以智力流动形式来我省服务的省外各类人才,具体服务方式
和报酬,可由受聘人与聘请单位商定,不受限制,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从省外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住房: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星火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
奖的首位人员或学科带头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调入我省工作的,给予安排不低于三类标准的住房(三房一
室);其他属于重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用人单位住房条件优先安排不低于二类标准的住
房(二室一厅)。如用人单位住房紧张,无力解决,属于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予
以补助。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按低价向用人单位出售。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引进以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可按相应的职务直接聘任。事业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职数已满,可向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报专
项指标;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增设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应职务。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
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一时不能安排的,仍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引进后做出较大贡献的,可
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越级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资待遇:引进人员原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
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予以保留。到48个山区县工作的,在
按上述原则确定工资的基础上再给予向上浮动2级。到企业工作的,在不低于原单位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
企业与引进人员自行商定。
  (四)搬迁费和安家费:引进人员搬迁费实报实销。此外,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按户发给安家费:到沿海
地区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2000元,中级职务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500元;到48个山区县工作
的,高级职务人员3000元,中级职务人员1500元,其他人员800元。属于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以及省级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获得者,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的人员,新兴学
科、薄弱学科带头人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主持人,分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10000元。上
述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其他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由企业成本费中报支。
  (五)家属子女随调随迁问题:引进人员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或随迁(包括从第三地调
入、迁入)。身边无子女或子女年龄尚小,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配偶和子女没有工作的,符合招
工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工作,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符合招干条件的,由人事部门输录(聘)
用手续。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由我省接收安排。到48个山区县工作的,其子女就业和随调随迁人
数从宽安排。引进人员属于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引进人员的子女原在普通高校、中专就学的,可办理转学;引进人员的子女原在重点中小学就学的,由
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相应的重点中小学就学;原在非重点中小学就学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中小
学就学。
  凡调入城市(含福州、厦门)工作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限制,
免交城市增容费,凭省、市人事部门调动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自愿到县以下单位工作
的,户粮关系落在县城,可在城区安家。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家属及其未成子女属于农村户口的,调入迁后即办理农转非
续。其他特殊人才的家属子女农转非,由省、市政府,地区行署专项批准解决。
  (六)对辞职来闽工作的,承认其原干部身份、行政职务职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
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输有关手续,随调或重新录用的家属如原系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有
关手续,工龄年续计算,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七)引进人员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并保留。属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遇不变。
  (八)到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和引进人员双方商定,引进人员享受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不受限制;
到经济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以及48个山县工作的,还可按当地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五、从省外引的各类人才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引进人员的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投产三年内年新增税后利润10万元以上的,按5-10%的比例一
次性提取奖金。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数额奖给项目主持人,
其余奖给其他参加者。其中成果、项目三年内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润5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加奖项目
主持人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一厅)一套;新增税后利润800万元以上的,加奖项目主持人三类标准的住房
(三室一厅)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新增税后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加奖项目主持人三类标准的住房(三
室一厅)一套、奥迪轿车一辆。
  (二)引进人员的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按国家和省部科技成果
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三)对以智力流动形式到我省工作的,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提供交通工具、电话、
食宿、资金、场地和人员协助,同时付给优厚报酬,具体由聘请单位和受聘人员本着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
原则商定,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
  六、对引荐省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有功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的贡献予以
表彰和奖励。
  七、省、市、县政府和地区行署建立引进人才智力基金,并为引进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
作条件。引进人员中属于高级专家的,用人单位予以提供科研或技术开发必需的设备、经费、并根据需要配
备助手;个别经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专款补助。
  省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办、承包、租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我省高科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八、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第四条各项待遇适用于从本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调入48个山区县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凡引进人员调入48个山区县工作的省外各类人才,服务期满五年后允许流动。
  (二)本规定第五条各种奖励也适用于省内做出同样贡献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引进人员和引荐人才、项目有功人员个人按本规定所得的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或所
得税,奖品产权归个人,允许出售。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体企业、乡镇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引进省外各类人才,可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
  九、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负责解释。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福建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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