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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发〔2006〕51号

关于做好2006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6-04-10 16:37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为做好我省2006年非师范院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工作,今年继续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以下简称“公共网”)进行就业登记,报送就业方案。现将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登记的范围

就业登记的范围为:(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拟于2006年毕业的本、专科(高职)生(含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二)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中专学校)2004年以前(含2004年)计划内招收的,拟于2006年毕业的中专毕业生。

二、就业登记的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精神,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分为以下十类:

A类(已签约)、B类(有接收函)、C类(定向委培)、D类(灵活就业)、E类(升学)、F类(出国出境)、G类(国家地方项目)、H类(意向就业)、I类(暂不就业)、J类(待就业)。

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见附件一),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作为就业统计和就业评估抽查的依据。

对意向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离校时有意向就业单位及其他灵活就业方式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意向就业登记,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意向就业登记表》(见附件二),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作为就业统计和就业评估抽查的依据。

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高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见附件三),高校在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二)各院校应按照“公共网”的要求,在所属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本校生源基础上进行就业登记,编制就业方案。就业登记时,要在就业登记页面上填写就业类型、就业去向、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单位隶属、单位类别、档案寄存单位、档案转寄地址等必填字段。

网站初始默认所有毕业生的就业类型为“待就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待就业毕业生,省内生源的,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所在县市人事局;省外生源的,按生源所在省(市、区)要求登记派遣方向。

   (三)对2005年经省人事厅批准进行就业登记试点的人才中介机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福建交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青年人才服务中心、福建京闽人才服务中心、福建广告人才服务中心、福建中医学院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大学人才服务中心等)今年仍可依托“公共网”对代理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后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等相关材料到省人事厅进行就业审核。对经省人事厅审核通过的登记记录,各有关学校不得进行更改。

   (四)具体的登记操作详见《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就业登记使用说明》(http://www.fjbys.gov.cn/help/jydj.jsp)。

三、就业登记工作要求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了解、跟踪毕业生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今年,我省依托“公共网”统计、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我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和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就业登记跟踪、就业统计分析、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制度,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和《全国普通高等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严肃性,防止和杜绝由些高校为提高本校毕业生就业率,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人才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虚假就业现象,从今年起,经查实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人才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责任主要在学校和人才中介机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院校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联系。

联系人:何敏华,陈冬

联系电话:0591-87674885   87540939

传真:0591-87546960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林传坚

联系电话:0591-87546900

 

附件:

1、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项(略)

2、普通高校毕业生意向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项(略)

3、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项(略)

 

                            福建省人事厅

                          OO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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